时间:2023/3/27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今年南阳市继续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获悉,自1月1日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起,办理非法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案件37起。

燃放烟花爆竹会严重影响空气环境质量,加剧雾霾天气,且极易引发火灾和安全事故,我市自年开始实施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随着春节的临近,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清零工作,全市治安管理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有关烟花爆竹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自1月1日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起,罚款11.1万余元;办理非法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案件37起,行政拘留37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安部门开展有奖举报活动,并公布举报电话(报警电话或-),鼓励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燃放等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核实从快从严予以查处。

同时,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将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对社会流散烟花爆竹进行回收,如果市民或商户家中存有烟花爆竹无法处理,可上缴辖区派出所。

南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全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减少环境污染,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销禁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南阳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严禁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者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严禁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销售烟花爆竹,违反者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销售,处0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反者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四)严禁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违反者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严禁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违反者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严禁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生产烟花爆竹(含家庭作坊式制造),违反者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生产,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依法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向公安、应急部门主动上交社会流散烟花爆竹,对主动上交的不予追究责任;对不主动上交违反规定被查处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三、对发现非法制造、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可拨打举报电话或“”进行举报。查证属实者,由属地政府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年1月19日

市民朋友们,辞旧岁不需漫天烟火,迎新春只待春暖花开。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做起,携手行动起来,爱护好、守护好我们的绿色家园,为全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原标题:《19天,起!南阳发布重要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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