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4/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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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全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减少环境污染,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销禁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南阳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严禁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者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严禁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销售烟花爆竹,违反者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销售,处0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反者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四)严禁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违反者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严禁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违反者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严禁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生产烟花爆竹(含家庭作坊式制造),违反者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生产,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依法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向公安、应急部门主动上交社会流散烟花爆竹,对主动上交的不予追究责任;对不主动上交违反规定被查处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三、对发现非法制造、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可拨打举报电话或“”进行举报。查证属实者,由属地政府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年1月19日

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温馨提示

广大市民朋友们:

燃放烟花爆竹不仅会造成资源浪费,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还会直接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噪声污染,危害身体健康。为了让您和家人任何时候都能呼吸到新鲜的空气,共同度过一个和谐、喜庆、绿色、环保的春节,我们温馨提示如下:

一、遵规守法,从自身做起。自觉遵守禁售禁放法规,带头做到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做守法公民。

二、文明新风,从现在做起。文明过节,转变节日庆祝方式,采用安全、环保、健康、文明方式欢度佳节。

三、宣传劝导,从身边做起。各级党员干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向亲朋好友宣传禁售禁放规定,及时劝阻、制止身边的燃放行为,引导和带动身边的人积极响应,共同营造绿色环保的良好氛围。

市民朋友们,辞旧岁不需漫天烟火,迎新春只待春暖花开。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做起,携手行动起来,爱护好、守护好我们的绿色家园,为全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南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1月14日

来源:南阳日报

原标题:《通告!南阳全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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