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1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8月4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年度全市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年度全市法院新收各类一审行政案件件,是年收案数件的1.45倍。这些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为10%,直接败诉率为23.2%,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数连续三年增长。发布会还发布了10起行政审判典型案例,结合案例进行相关法条解读,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1邱某诉唐河县公安局治安处罚案案情:邱某因对土地征收不满多次上访,并在腾讯QQ和百度贴吧等网络空间发布暴恐言论。唐河县公安局经调查取证,对邱某行政拘留15日。邱某认为该治安处罚适用法律错误,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南阳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

意义:安全有序的网络环境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约束和相关部门管理监督,更需要每一位公民自觉遵守和维护。网络空间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在网上捏造散播虚假、恐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必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李某诉南召县公安消防大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案

案情:年2月11日,南召县云阳镇李某经营的轮胎店发生火灾。南召县公安消防大队于同年3月31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李某不服该认定书向市公安消防支队申请复核,市公安消防支队复核后责令该大队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该大队再次调查后,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李某请求撤销南召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重新认定和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该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意义:火灾事故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现场事实的描述和对起火时间、起火点、起火部位和起火原因的分析认定,具有技术鉴定的特征,其结论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并未对火灾事故责任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确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杨某诉宛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情:年5月9日,杨某申请宛城区人民政府对其险房重置重建,并赔偿其停产损失。后杨某又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市政府责令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市人民政府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杨某不服,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宛城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该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杨某起诉。

意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根据法院的引导,以正确的方式进行诉讼,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拒不变更诉讼相关内容的,要承担败诉后果。

4韩某诉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情:年10月,韩某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顾某经营店使用的广告词违反规定,应当处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该情况转至市工商局宛城分局处理,该分局经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经韩某申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韩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将其投诉事项处理结果予以告知。韩某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该案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韩某的起诉。

意义:公民向行政机关投诉请求查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对投诉举报问题的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投诉人对行政处理结果不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5贾某诉南阳市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及第三人南阳市某拆迁有限公司行政拆迁案

案情:贾某的房屋属第七届全国农民运动会及新闻中心项目拆迁范围,年12月10日,贾某与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委托拆迁单位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签订拆迁安置住房意向书,领取补偿款,现贾某一直领取过渡费。年12月,贾某认为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未取得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其实施拆迁违法,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拆迁行为违法。本案经南阳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贾某的起诉。

意义:公民通过行政诉讼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逾期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行为作出时未告知公民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2年。

6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协议案

案情:年2月28日,曹某与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安置意向书》,约定由曹某自行交付所征收房屋。后曹某未按协议的约定搬迁交付房屋,年1月26日,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向曹某送达《搬迁通知》,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搬出。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责令曹某自行搬离并交付所征房屋。该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依法裁定准予宛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曹某搬离并交付房屋。

意义:被征收方在签订协议后又拒不搬离房屋,直接影响征收搬迁工作顺利进行和该区域的项目建设,进而损害公众利益,不履行协议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7彭某诉邓州市高集镇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补偿协议案

案情:年,邓州市人民政府于在彭某居住地附近筹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将附近住户房屋全部租赁,并与住户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后经过协商,邓州市高集镇人民政府与彭某等人签订协议,每年给予彭某一定补偿。高集镇人民政府于年履行了当年的给付义务,其他年份未再支付补偿款。彭某请求判令高集镇人民政府履行协议,支付补偿款。该案经南阳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意义:行政机关应恪守诚信原则,提升政府公信力,打造诚信政府,完善守信践诺机制。行政机关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承诺,认真履行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因违约毁约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8镇平县遮山镇朱岗村四组诉镇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案

案情:镇平县遮山镇朱岗村四组的集体土地被镇平县人民政府占用进行项目建设。镇平县人民政府认为其依据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内容对涉案土地进行征收征用,批复中未提及朱岗村四组土地。朱岗村四组认为镇平县人民政府占地行为未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遂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判决确认镇平县人民政府占用朱岗村四组土地行为违法,责令镇平县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意义:政府在征收征用土地的过程中,应严格依照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完成审批及补偿安置等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手续。

9王某诉宛城区溧河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案

案情:王某在未取得城乡规划许可等相关建房手续的情况下,在宛城区溧河乡朱园庄村一组土地上违法建房。宛城区溧河乡人民政府向王某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又下发《拆除通知》,责令王某于三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物,王某未予拆除,年6月24日,溧河乡人民政府将王某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王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乡政府强拆行为违法。该案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溧河乡人民政府实施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遂确认行政拆除行为违法。

意义: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公告和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自行拆除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拆除义务,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送达后可立即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强制拆除。

10吴某诉淅川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情:吴某以邮寄形式向淅川县上集镇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十一项政府信息。上集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签收后,未以任何方式回复。吴某诉请法院确认上集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该案经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判决淅川县上集镇人民政府向吴某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群众监督政府、建设阳光政府的重要措施。行政机关对法律规定应公开的信息应依法公开,对公民申请公开的,无论是否应该公开、是否属于本部门的公开范围都应作出回应。

南阳报业传媒集团全媒体记者王朝荣

特约记者赵晖

通讯员刘亚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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