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7/3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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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

南阳市广大汽车租赁经营业户:

  

  为规范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做好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年第22号)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年4月1日起实施。

  

  二、年7月1日起,我市各县(区)道路运输服务机构开始受理汽车租赁业户备案业务(具体地址见《南阳市小微客车租赁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三、自取得汽车租赁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汽车租赁业务的,60日内到所辖地县(区)道路运输服务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四、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汽车租赁业务的,且没有或不再开展相关业务的,不愿备案的,请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汽车租赁业务。

  

  五、对已经备案过的汽车租赁企业,管理部门将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监管平台或者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上传至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

  

  六、具体申请备案流程和所需材料,请查询《南阳市小微客车租赁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七、结合我市汽车租赁行业的实际情况,对现已取得汽车租赁营业执照的企业备案截止时间定为年11月30日,年12月1日之后未进行备案的,交通执法部门将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整改,并处于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此公告   

  年5月20日

南阳市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年22号)的要求,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新增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办理备案;年4月1日前已经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于60日内办理备案,并附送所需材料。

01

事项名称

  南阳市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登记

02

受理范围

  在南阳市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的企业备案登记

03

备案依据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年第22号)第六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04

所需材料

●《南阳市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和总部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使用性质为租赁的车辆行驶证及其复印件,车辆名单;

●企业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花名册;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提供服务平台情况介绍。

注意事项:

●所提供资料要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要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05

备案程序

●申请人在其企业所属辖区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管理机构(详见第六条)就近提交备案材料。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

●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备案,将经营者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注册地址、服务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租赁小微型客车号牌号码、车辆类型、所有人、使用性质、品牌型号、注册日期、核定载人数等录入标准协同办公系统建档管理。

●备案结束后2日内,通过政府监管平台或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建档信息,并将相关备案信息录入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

06

备案机构

受理部门:卧龙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5时至18时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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