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7/18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本期是方城县人民法院“老赖”曝光台年第2期,

本期公开曝光二十一名“老赖”,

欢迎大家转发扩散和举报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构建诚信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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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失信被执行人:

转眼间年即将过去一半,你还没有想好何时来法院解决你的失信问题吗?

  当身在异乡的你着急回家,却买不了机票、住不了酒店,可咋办?亦或是你想带着家人出去转转,可是你坐不了飞机、用不了电子支付,你的家人会否感到失落?每当出门路过广场的LED大屏幕,你都步履匆忙,掩面而过,这样是你想要的吗?失信之路,并不是那么好走的!

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只是一种办案手段,一种执行措施。我们希望能借助这样的形式,督促你主动履行债务。

我们期待你能重拾信誉,再次绽放你精彩的人生。

执行法官

年5月12日

各位失信被执行人,希望看到此信,你能早日履行义务!

许胜利,男,身份证号:********X

案号:()豫执号

家庭住址:方城县城关镇北关街号

案情简介:原告王进与被告许胜利、被告王海仓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海仓向申请人清偿借款本金元和相应利息,被告许胜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立案执行后,被告许胜利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至今仍不履行义务。

赵英姿,女,身份证号:********

案号:()豫执号

家庭住址:方城县南环路号附76号

案情简介:原告李兴华与被告赵英姿、被告王科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豫1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书,判决被告赵英姿、王科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兴华借款本金元,并自年3月22日起按照月息百分之二计付利息至款清止。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赵英姿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仍不履行义务。

吕建宇,男,身份证号:196603

案号:()豫执号

家庭住址:住方城县杨楼乡杨楼街西南1号

案情简介:原告张学良与被告刘明永、吕建宇、董长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方杨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明永向原告张学良归还借款本金元及自年7月17日起按照月息1.5﹪计付利息至款清止,被告吕建宇、董长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吕建宇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仍不履行义务。

魏付仓,男,身份证号:********

案号:()豫执号

家庭住址:方城县城关镇张骞大道号附号

案情简介: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春杰、单巧珍、徐培培、苏涛、魏付仓等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春杰、单巧珍向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魏付仓、苏涛、徐培培、卫明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魏付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仍不履行义务。

余艳强,男,身份证号:********

案号:()豫执号

家庭住址:住方城县赵河镇经济路号

案情简介:一、原告刘红玉与被告余艳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余艳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红玉清偿借款本金元及利息。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余艳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仍不履行义务。

二、原告程黎明与余艳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余艳强向原告程黎明清偿借款0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元,执行费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艳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李海燕,女,身份证号:********X

案号:()豫执号

家庭住址:住方城县城关镇吴府龙城龙翔苑37号楼2单元6层室

案情简介:原告白廷坡与被告李海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豫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海燕、王瑞卿共同向原告白廷坡清偿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李海燕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仍不履行义务。

王禄,女,身份证号:41********

案号:()豫执号

家庭住址:住方城县独树镇马库庄马库庄13号,

案情简介: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梦萍、王禄、乔磊、陆胜利、陈东旭、刘海勇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方民二金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梦萍向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王禄、乔磊、陆胜利、陈东旭、刘海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王禄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仍不履行义务。

王桂珍,女,身份证号:********

案号:()豫执号

家庭住址:住方城县博望镇博望新街文化路24号附号案情简介: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桂花、程宝玉、王桂珍、程书凤、武建平等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方民二金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桂花向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王桂珍、程书凤、武建平、王小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王桂珍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仍不履行义务。

程书凤,女,身份证号:********

案号:()豫执号

家庭住址:住方城县博望镇博望新街文化路24号附号

案情简介: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桂花、程宝玉、王桂珍、程书凤、武建平等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方民二金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桂花向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王桂珍、程书凤、武建平、王小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程书凤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仍不履行义务。

张静,女,身份证号:41********X

案号:()豫执号

家庭住址:住方城县城关镇油坊巷4号

案情简介:原告芦天增与被告杜洋川、张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杜洋川、张静向原告芦天增清偿借款本金元及相应利息。本案立案执行后,被告张静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至今仍不履行义务。

赵春阳,男,身份证号:41********

案号:()豫执号

家庭住址:住方城县城关镇号1号楼3单元

案情简介:原告任雪梅与被告赵春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春阳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任雪梅借款本金元,并自年12月13日起按照月息百分之二计付利息至款清止。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赵春阳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仍不履行义务。

夏保同,男,身份证号:********

案号:()豫执号

家庭住址:住方城县城关镇人民路1号-29

案情简介:原告董学敏与被告夏保同、杨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夏保同、杨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董学敏清偿借款元,并自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款清止。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夏保同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仍不履行义务。

郑玉成,男,身份证号:41********

案号:()豫执号

家庭住址:住方城县四里店乡四里店中洲路10号

案情简介: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东召、郑丽丽、沈凤梅、郑玉成、杨大勇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东召、郑丽丽向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沈凤梅、郑玉成、杨大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郑玉成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仍不履行义务。

杨大勇,男,身份证号:********

案号:()豫执号

家庭住址:方城县四里店乡四里店中洲路号

案情简介: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东召、郑丽丽、沈凤梅、郑玉成、杨大勇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东召、郑丽丽向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沈凤梅、郑玉成、杨大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杨大勇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仍不履行义务。

姬松朝,男,身份证号:********

案号:()豫执号

家庭住址:方城县城关镇育才路号

案情简介:原告孟凡琪与被告姬松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豫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姬松朝每年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元至款清止。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姬松朝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仍不履行义务。

郭建英,女,身份证号:********

案号:()豫执号

家庭住址:方城县城关镇玉泉路南二巷49号

案情简介:原告岳艳丽与被告李伟、郭建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伟、郭建英向原告岳艳丽清偿借款本金元及相应利息。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郭建英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仍不履行义务。

姓名:甘云性别:女

身份证号:******

案号:()豫执号

家庭住址:方城县博望镇博望新街文化路24附83号

案情简介:原告段东方与甘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甘云向原告段东方清偿借款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姓名:杜青春性别:男

身份证号:******

案号:()豫执号

家庭住址:方城县县委事务局工作

案情简介:原告关勇超与杜青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杜青春向原告关勇超清偿借款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元,执行费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青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姓名:张徐远性别:男

身份证号:******

案号:()豫执号

家庭住址:方城县博望镇博望新街文化路24号

案情简介:原告刘武太与张徐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徐远向原告刘武太清偿借款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元,执行费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徐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姓名:毛政性别:男

身份证号:******

案号:()豫执号

家庭住址:方城县城关镇粮油街26号1号楼2单元1号

案情简介:原告王怀忍与毛政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毛政向原告王怀忍清偿借款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元,执行费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毛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姓名:赵艳性别:女

身份证号:******

案号:()豫执号

家庭住址:方城县城关镇粮油街26号1号楼2单元1号

案情简介:原告王怀忍与赵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赵艳向原告王怀忍清偿借款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元,执行费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来源:方城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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