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22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警情通报

(一)

南阳市方城县居民周某林(男,29岁),于年1月22日由湖北省襄阳市返回南阳,在相关部门发布疫情防控公告后,未按照相关要求主动到社区登记备案、居家隔离,在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其走访核查中,刻意隐瞒其疫区经历。

年1月28日,周某林出现感染症状后,依然隐瞒其疫区经历和病情,多次出入公共场合,造成多人被感染确诊或隔离观察。年2月3日,周某林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

年2月9日,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在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对此案开展侦查,经过调查取证,于年2月10日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此案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林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相关信息:

2月3日南阳市新增确诊病例情况介绍中的第二例:

周某某,男,29岁,方城县清河乡人,常住南阳市。1月30日发病,发病前曾去武汉出差,现在南阳医专一附院隔离治疗,2月3日确诊。

(二)

镇平县城区某小区居民陈某家中有外出返乡人员按规定需居家隔离不能外出,年2月7日15时许,陈某与其母亲张某欲外出购物时,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对其劝返并拒绝找人代购,陈某纠集其哥哥和父亲到达现场持木棍、电水壶等对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进行殴打。

镇平县公安局依法对3人进行传唤调查并批评教育,陈某等人承认了自己的不当行为,并向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赔礼道歉。针对陈某哥哥和父亲实施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镇平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2人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元的治安处罚。

(三)

青华分局

年2月8日上午9时许,卧龙区英庄镇高营村民韩某某拒不遵守疫情防控期间的决定、命令,在不佩戴口罩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骑电动车外出,该村工作人员及时阻止并对其进行长时间劝说。韩某某不听劝告,公然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致使该村疫情防控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针对韩某某实施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四)

溧河分局

年2月6日晚上22时许,南阳市宛城区五里堡办事处白河社区居民李某珍外出经过该社区疫情防控卡点时,拒不配合工作人员的要求,将卡点执勤的桌子掀翻,砸伤并追打卡点工作人员,致使该卡点疫情防控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针对李某珍实施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五)

高新分局

1、年2月9日上午10时20分,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在辖区进行疫情防控巡逻排查中,发现百里奚北路一区间道内,紧邻的两家小型旅馆拒不执行政府禁令违规营业,民警依法传唤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当场关停两家旅馆。

针对这两家旅馆的经营者康某和王某实施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高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对两人作出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元的处罚。同时,依据当前疫情管控的实际情况,对4名住宿旅客进行合理分流安置。

2、年2月7日凌晨,暂住在南阳市高新区王庄村的王某酒后手持弯刀在村内闲逛,途径姚庄疫情防控执勤卡点时,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执意闯卡并对值班板房连砍数刀,严重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

目前,王某因实施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3、年2月5日凌晨6时许,南阳市高新区某小区居民任某某返回小区时未戴口罩,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时任某某拒不改正,拒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出入登记和测量体温。

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依法将任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并批评教育,任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写出深刻保证。针对任某某实施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高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元的处罚。

公安机关再次提醒广大市民群众:

在全国上下勠力同心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南阳公安将全力维护好医疗秩序、市场秩序、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疫情防控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对谣言滋事、扰乱市场、妨碍公务和其它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将及时亮剑、绝不手软。

南阳市公安局

年2月10日

来源:平安南阳、南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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